餐饮单位食品召回制度
发布日期:2024-04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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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单位食品召回制度

 

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,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、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,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制度。

1、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其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应当立即停止经营,下架单独存放,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,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,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监管部门。

2、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,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。

3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。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,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,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,可以继续使用。

4、餐饮服务经营者对贮存、视频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,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,及时清理变质、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,并做好相关记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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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:公司新闻
作者: 明丰饮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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